|
|
|
|
|
|
|
|
|
|
|
 
首页 > 法制新闻 > 我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案办结
q
 怀新平系列言论专栏
 涵养营商环境“清新空气”需久久为
 “爱的后备厢”满载的是亲情与乡愁
 从春节习俗中汲取文化自信的力量
 参军入伍 让青春更精彩
 让文物“活起来” 博物馆“火起来
 绽放绚丽青春之花
我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案办结
【字体: 】 发布时间:2020/6/4 10:45:43   【打印】【关闭】
  1、凡淮南日报社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淮南日报社所有,任何网站和媒体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2、已获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本网作品时必须注明“来源:淮南网”和作者名字;3、对违反以上两条声明的网站和媒体,淮南日报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当事人承担生态修复赔偿金60余万元

(记者 张明星)近日,我市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诉前和解听证会在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举行。听证会上,检察机关与当事人当场签订了诉前和解协议,案件办结。据悉,这是我市首例以诉前和解方式办结的公益诉讼案件。

据了解,2020年1月,公安机关将朱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移送至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本案属于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类案件,可能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对该案附带民事部分立案审查。

经查,2011年,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以淮南市上窑某水泥预制厂名义与淮南市上窑林场签订了合作协议,合作建设生态观光园项目。协议签订后,朱某某在未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1年11月擅自整修水塘、修路、建设楼房等。

据了解,该案还是我市首例以司法鉴定意见作为生态修复赔偿金依据的案件。为科学准确认定朱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后果,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修复赔偿费用为61.5122万元。

鉴于当事人朱某某已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全部满足了拟提起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决定与其签订诉前和解协议。结合诉前和解相关案例,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有关听证的相关规定,通过听证程序与当事人达成诉前和解协议,办结案件。为提升办案透明度,强化检察权内、外部监督,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诉讼观察员和国土、公安、林业等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

据该案承办检察官、大通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负责人汪全岭介绍,该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积极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严厉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把生态修复情况作为批捕和起诉的重要参考。依法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动释法说理,加强沟通协商,督促当事人积极承担生态修复赔偿,依法从宽处理,达到恢复环境、修复关系、促进和谐的目的,努力构建“司法+生态修复”的办案模式,达到惩处犯罪和恢复生态的双重目的,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双统一。

汪全岭表示,通过该案,也希望朱某某能够吸取教训,同时,我们每一个人也都应该从中受到启发,做守护生态环境的卫士。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
|
|
|
|
|
|
|
|

皖ICP备07008621号-2 皖网宣备3412015007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4120190007号 
主办:淮南日报社 版权所有:淮南网
如果你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我们联系E-Mail:huainannet@163.com 
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本站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淮南网"。
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感谢您对淮南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