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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民生新闻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5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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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5月1日正式实施
【字体: 】 发布时间:2020/4/30 8:57:41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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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下午,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 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的专门法规。

据介绍,在我国,平均每5个人中就有1个农民工。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于2020年1月7日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针对农民工特殊群体、拖欠工资重点问题,设计制度规定,按照源头治理、全程监管、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性很强的治理规范。为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条例》中明确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条例》在工程建设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哪些规定呢?

据介绍,《条例》紧紧围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目标,聚焦问题突出的建筑工程领域。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规定了分账管理、工资专户、总包代发、实名制、维权告示等五项制度。

通过专项账户分账管理来解决钱从哪来,通过农民工专用账户来解决钱放在哪的问题,通过总包代发制度来解决钱由谁来发,通过农民工专户实名制的管理来解决发给谁,通过维权告示的制度来解决谁来监督的问题,全流程来监督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形成了一套适合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保障体系。

《条例》对欠薪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罚呢?

据介绍,拖欠农民工工资之所以未能实现根本治理,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成本过低。对此,《条例》本着有责不担必追责的原则,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足额拨付;还可以通报、约谈有关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另外,《条例》首次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不同环节,明确了各方责任,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强化了“欠薪入罪”和“双处罚”。在“欠薪入罪”方面,《条例》规定,对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欠薪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实行“双处罚”制度,同步处罚欠薪违法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

据了解,今年3月,我市在原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了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了41个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形成了市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根治欠薪工作新格局。各县区政府也完善了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为了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目前,我市已编印了《条例》宣传彩页、宣传海报、宣传手册,并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辟专栏、张贴宣传画报等形式,通过下企业、进工地等方式向用人单位和农民工进行了广泛宣传。(记者 李严)

(责编:汤宁  复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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