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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出台疫情期间惠企措施
【字体: 】 发布时间:2020/3/19 8:59:20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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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汽价格下调欠费不停供

日前,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为贯彻落实我市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价格政策,《淮南市发改委关于疫情期间运用价格政策降低企业成本措施清单》近日印发,从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助力企业应对疫情。

工商业企业电价、两部制电价优惠

工商业企业电价优惠政策。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以外,现执行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和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在计收电费时,电力公司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对同一用户名下有不同用电类别的,按已分别计量(装表或定比定量)的用电量分类确定。企业预缴多缴部分冲抵下月费用。

两部制电价优惠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阶段性降低涉农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2020年2月1日-2020年6月30日,现执行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和两部制电价的涉农企业(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高耗能企业除外)用电价格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对参与保供稳价企业农副产品生产及初加工用电,要及时对接全部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

严格落实平价商店电价政策。认真落实对设立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区的大型超市、社区连锁店暂缓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规定。各相关转供电主体应积极配合做好分表立户和分表计量计费工作,并按照供电部门分表计量计费数额向被转供电平价商店结算电费,确保对平价商店给予的电价支持政策全部用到相应的平价商店。

中小微工业企业基本水价优惠

全市中小微工业企业、涉农企业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用水价格按基本水价下调10%,中小微工业企业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执行期限三个月(自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涉农企业执行期限为三个月(2020年2月21日至5月20日)。

其中,市中心城区中小微工业企业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用水基本水价由1.78元/立方米调整为1.602元/立方米;潘集区中小微工业企业、涉农企业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用水基本水价由1.862元/立方米调整为1.676元/立方米;寿县、凤台县、毛集实验区工业用水调价方案由当地发改委公布。

中小微工业企业气价优惠

全市中小微工业企业、涉农企业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中小微工业企业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期限为3个月(自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涉农企业期限为三个月(自2020年2月21日至5月20日)。

其中,市中心城区中小微工业企业、涉农企业气价分别按冬季和淡季核定气价的基础上下调10%,即:中小微工业企业气价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由3.75元/立方米调整为3.38元/立方米;4月1日至4月30日由3.14元/立方米调整为2.826元/立方米;涉农企业气价2020年2月21日至3月31日,由3.75元/立方米调整为3.38元/立方米;4月1日至5月20日由3.14元/立方米调整为2.826元/立方米。企业预缴多缴部分冲抵下月费用。寿县、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实验区天然气调价方案由当地发改委公布。

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

疫情期间,对全市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水、用电、用气、用汽,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欠缴的各项费用。(记者 孙鸿)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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