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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社会新闻 > 消费者以法维权 超市退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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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以法维权 超市退一赔十
【字体: 】 发布时间:2020/3/18 8:32:38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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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马林华 记者 李严) 超市售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买到手后如何维权?市民陶某选择将超市告上法院这一维权途径,日前,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超市承担退货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2017年10月12日至12月22日,陶某因生活需要,在某超市及其下设分店先后购买了“八公山至尊礼盒”“尚品礼盒”“八公山豆制品礼盒”19盒共计3278元。陶某食用时得知,生产该礼盒的淮南市某豆制品厂已于2017年6月2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购买商品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也已过期。陶某与某超市协商赔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令某超市退还陶某购物款3278元,并一次性赔偿陶某32780元,超市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号至2017年2月、7月到期,该19份礼盒标注的生产日期在2017年10月7日至12月1日。超市在该类食品进入卖场前,未尽到审查义务,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在其卖场内对外出售,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针对该超市主观上是否为“明知”的案件争议焦点,二审法官认为,某超市作为大型连锁超市,食品销售是其主营内容之一,应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货时应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出厂检验记录等,以确保所销售的食品达到法律规定的安全标准。因超市未尽审查义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推定其行为属于“明知”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责编:汤宁  复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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