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首页 > 法制新闻 > 对虚假陈述 法院开出2万罚单
q
 怀新平系列言论专栏
 提升人才培养与产业升级适配度
 排除隐患构筑食品药品“安全墙”
 对于纪念活动要加强监管
 与古人做一场“穿越时空的对话”
 “红娘奖”让青年人才留人更留心
 涵养营商环境“清新空气”需久久为
对虚假陈述 法院开出2万罚单
【字体: 】 发布时间:2019/8/14 9:26:19   【打印】【关闭】
  1、凡淮南日报社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淮南日报社所有,任何网站和媒体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2、已获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本网作品时必须注明“来源:淮南网”和作者名字;3、对违反以上两条声明的网站和媒体,淮南日报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当今社会,到法院提起诉讼已成为人们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但也有人打起了歪主意,企图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牟取不正当利益。日前,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原告在法庭上虚假陈述,法院对其做出罚款2万元的司法惩戒。

借款真相 扑朔迷离

2015年7月30日,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聂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聂某称,他与陈某是朋友,2014年1月20日,陈某以经商缺乏流动资金为由,向聂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如果未按期支付利息或者本金,应按借款总额15%支付违约金。同时,陈某自愿以其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支付借款及利息,聂某数次催要,均无结果,故诉至法院。

然而,陈某说,不认识聂某。“借钱”这事发生的那天,几个年轻人突然闯进陈某办公室。了解到自家兄弟在外欠了钱,陈某为了帮兄弟解围,在被威胁的情境下打了收条和借条,自己并没有收到过钱。陈某还说,自己兄弟在外借款40万元,当天对方不仅让自己写下20万元的借条,过了几天还让另一位兄弟也写下20万元借条;一人借款40万元,最后三人背上了80万元的债。

2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小,原告的证据看似充足,被告称遭遇“套路贷”。从2016年至2019年,此案历经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此案被发回重审及相关执行程序。

抽丝剥茧 查明真相

近年来,当事人为牟取不法利益枉顾法律,伪造、变造证据或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等现象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中呈高发态势,既扰乱审判秩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审判的公正高效,浪费司法资源。

今年,该案重审期间,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抽丝剥茧,查明了事实真相。原来,聂某并不认识陈某,中间人王某向其介绍称,有一个人陈某要借款。至于陈某是谁,借款做什么,聂某都是听讲的,甚至陈某有没有收到这笔钱,聂某也不知道,聂某在接受法院调查时说:“都是中介公司出面办的,我只管借钱,其他的事我都不清楚……”

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今年7月审理终结。法院依法认定聂某与陈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故聂某诉请陈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525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聂某为达个人目的,歪曲事实,不尊重法律、藐视法庭。聂某虚假陈述的行为实际构成了对重要事实的歪曲,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行为导致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此系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为惩前毖后,维护诚实信用的诉讼秩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法院对聂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记者)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
|
|
|
|
|
|
|
|

皖ICP备07008621号-2 皖网宣备3412015007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4120190007号 
主办:淮南日报社 版权所有:淮南网
如果你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我们联系E-Mail:huainannet@163.com 
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本站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淮南网"。
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感谢您对淮南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