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该不该给调换律师有话说
(记者 冉韬 编辑 汤宁)近日,一名男子在一家早餐店购买四个包子,吃了两个,剩下的两个包子,要求店家调换其他口味的包子,遭到拒绝,双方发生争执,一些市民对此有不同看法,究竟店家做的对吗?
7月13日早晨7时40分,田家庵区体育场南路一家早餐店,一名男子向店家要了四个韭菜鸡蛋馅的包子和一碗稀饭,该男子吃了两个包子后,起身端起蒸笼对店家说,自己不能多吃鸡蛋,要求店家将两个包子调换成包菜馅的。店家说,卖出的包子不能退。该男子反驳道,自己不是退,而是换。店家说:“那也不行,我在墙上也贴着提示语,售出的包子一概不予退换,再说,你退换的包子,谁买呢?”该男子认为,自己只用筷子夹了两个包子,剩下的两个包子一点都没有碰到,不存在卫生问题,为什么店家就不能通融一下呢,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所幸的是,另一名市民愿意将自己的包子与该男子的调换,最终避免了矛盾进一步的激化。
这边矛盾刚息,一些就餐市民便议论起来,有的认为店家要以消费者的需求服务,应该给调换包子,有的则认为店家做得对。对出售出去的包子,店家该不该给调换?
为此,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涛。郭涛解释说,消费者与商家建立了民事合同关系,合同也已经生效。商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提供了四个包子,商家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如果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事由或经商家同意,消费者不得撤销、解除或变更合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如果商家没有欺诈行为或者提供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消费者无权要求退货、换货。生活实践中,如果商家将整笼包子交给消费者,消费者马上提出换货,商家也会同意,这属于合同的变更,包子也没有受到污染,也无可厚非,但在本案中,消费者已经吃了一半,已不适合吃鸡蛋为理由,要求退货换货,不是法定事由,商家也有权拒绝变更合同。再从食品安全角度考虑,没有包装的包子是特殊商品,也不适合退货换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