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李嘉 记者 李严 编辑 汤宁)男子张某某向朋友借钱,朋友提出要提供产权证作抵押,于是他伪造假证,顺利拿到借款。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了解,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为向夏某、张某二人借款,故意伪造 “寿县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两本,分别抵押给夏某、张某。2017年1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无法偿还夏某某借款,故意伪造“六安恒大御景湾”29号楼两户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抵押给夏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在民事活动中博取他人信任,采取违法手段,伪造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于证明相关权利内容的凭证,其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院查明的上述涉案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