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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15万与“我”无关
【字体: 】 发布时间:2019/6/19 9:28:37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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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王玲 实习生 邵壮 编辑 汤宁)通常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欠债务,另一方要承担偿还责任,但这也并非绝对。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类似案件,最终判决妻子无责。

2017年6月,寿县安丰塘镇的廖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朋友姜某某借款15万元,言明借期一年,由廖某某出具书面借条。然而借款到期后,廖某某一直拖延不还并对姜某某避而不见。姜某某遂将廖某某及廖某某妻子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债务。庭审中,廖某某妻子声称对借款并不知情,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法庭审理后认为,廖某某向姜某某借款15万元,有借条及汇款凭证印证,借款属实,廖某某应承担还款责任。本案借款虽然发生于廖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廖某某妻子对借款并不知情,未在借条上签名或对借款进行追认,姜某某作为本案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廖某某夫妻共同生活。据此,法院判决15万元债务由廖某某个人承担,驳回了姜某某要求廖某某妻子偿还债务的请求。

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唯一条件。如相关借款凭证中仅有夫妻一方签名,则还需审查所涉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生产经营。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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