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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辱骂他人同样担责
【字体: 】 发布时间:2019/5/16 9:24:24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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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个大家都知道。那么,在网络发达的今天,通过微信朋友圈发表心情,随意辱骂他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近日,寿县法院安丰法庭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通过审理确认在微信朋友圈骂人行为违法,判决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两人是邻居,因为邻里纠纷处理不当,两人关系一直不好。2018年10月,李某某家饲养的鸡丢了一只,便开始怀疑是邻居黄某某所为,但没凭据,李某某便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表一些辱骂邻居黄某某的言语,称 “黄某某白天装正人君子,晚上便偷鸡摸狗”“逮住人要把手砍掉”等之类。当日晚,黄某某得知被辱骂后,随即与原告发生纠纷。经公安机关出警调查后,要求李某某立即删除不当言论,李某某虽口头同意,但事后一直拒绝删除。黄某某无奈之下将李某某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微信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传播快速,散播广泛。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诽谤、侮辱、贬低原告的信息并公开传播,引发他人对原告声誉的猜测,致原告的名誉权受到损害,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庭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社会同样是法治社会,人们在享受互联网社交便利的同时,应当依法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每一位网民都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应严格遵守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和道德底线。公然在社交网络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记者)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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