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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制新闻 > 一月内独自作案 偷盗电动车四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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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内独自作案 偷盗电动车四辆
【字体: 】 发布时间:2019/5/15 8:57:30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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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迅员 李嘉 记者 李严)男子在一个月内独自疯狂作案,偷盗电动车四辆。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顾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据了解,2018年11月,被告人顾某某在寿县寿春镇多次盗窃电动车。11月9日,被告人顾某某在寿县森汤温泉汗蒸休闲广场停车场,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拧开被害人李某某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车车锁并接通电源,将该车盗走;11月24日,顾某某来到寿县楚都建材城,强行掰开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C6-15栋楼下的紫色爱玛牌电动车车盖并接通电源,将该车盗走;11月26日,在寿县现代汉城C区,顾某某强行掰开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7栋2单元楼下的比德文牌电动车车头并接通电源,将该车盗走;11月26日,被告人顾某某继续在寿县现代汉城C区,用强行接通电源的方式,将停放在2栋1单元楼下的红色上海威铭牌电动车盗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被盗车辆已返还被害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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