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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淮南要闻 > 我市检察机关依法准确查办黑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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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检察机关依法准确查办黑恶案件
【字体: 】 发布时间:2019/4/18 9:39:38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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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在省扫黑办、省政府新闻办联合举行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上,由我市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汪琳涉嫌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吴化好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以过硬的办案效果入选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十大典型案例。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启动以来,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确保既不拔高凑数,也不降格放纵,做到既从重从快,又严格依法。截至4月1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涉黑案件9件87人,涉恶案件53件232人,已起诉涉黑案件6件65人,涉恶案件42件173人。其中,涉农黑恶势力案件9件。

在办理黑恶犯罪案件过程中,市检察机关紧扣规范引领,坚持依法打击,把法治思维贯穿专项斗争始终,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确保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市县两级检察院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挑选丰富办案经验的员额检察官组建工作专班,坚持“一把手总抓、分管领导包抓,内设机构联动,常态化督导,两级院同进”的工作机制。特别是在政治站位、依法严惩、线索摸排、综合治理等方面,着力突出检察机关工作质效。全市检察机关不断提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站位,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七次批示指示精神,明确要求在领导带头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体现政治站位。凡是涉黑案件必须由检察长或院领导领办,重大涉恶案件也应由院领导领办,其他涉黑涉恶案件视情况由院领导办理。在省检察院挂牌督办的吴化好、蔡天宝等两起涉黑案件中,大通区、田家庵区检察院分别由检察长领办案件并出庭支持公诉。为做到依法严惩,检察机关着力做好案件提前介入、线索管理等工作。市检察院明确要求涉黑案件必须规范开展提前介入工作,并坚持问题导向,引导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中清晰“查什么,怎么查”,通过及时跟踪推进,确保案件程序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对于非法证据排除、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涉案公职人员罪名认定等可能对案件走向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坚决依法合规进行审查。大通区检察院在办理周某、李某兵涉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积极开展提前介入工作,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对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定性进行多角度调查和论证,确保指控准确有力。

在办案中,市检察机关重视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的审查,对发现和摸排出的线索,坚持按照“两个一律”等要求,逐案排查,及时收集移送和处理。在办理吴化好涉黑案件时,承办案件的大通区检察院多次向市检察院汇报案件办理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小组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责,追诉强迫交易罪漏犯两人、寻衅滋事罪漏犯两人,移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受贿线索一件。对涉案财产的处理,贯彻“打财断血”的要求,彻底铲除滋生黑恶势力的经济土壤,并在法庭庭审过程中就涉黑涉恶财产举证质证,督促法院正确使用财产刑。

扫除黑恶污浊,守护天朗气清。市检察机关深刻认识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综合治理工作重任在肩,一方面,按照“一案三查”要求,通过办案发现行业管理责任主体、管理薄弱点,运用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方式,对案件相关单位提出有依据有内容有措施的检察建议。在办理陈某某等人涉恶案件中,检察机关向案件关联企业发出了规范人事管理和财务制度的建议,并得到了落实;针对蔡天宝等多起套路贷涉黑案、朱振甫案件反映出来的金融秩序管理问题,办案院也拟发出检察建议。另一方面,全市检察机关通过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宣传月、扫黑除恶新闻发布会等活动积极发动群众,运用社交自媒体、微博、微信载体,公开曝光查处的典型案例,提升群众对依法“扫黑除恶”知情度和满意度。特别针对省检察院挂牌督办的吴化好涉黑案、蔡天宝涉黑案,采取庭审直击的方式进行宣传,对吴化好等人破坏淮南营商亲商环境的涉黑犯罪事实进行了全面揭露,引导市民认清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来之不易,争取扫黑除恶的群众支持,努力实现扫黑除恶留净土的效果。(记者 刘银昌 编辑 汤宁)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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