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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宣判
【字体: 】 发布时间:2019/4/1 9:00:34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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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孟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案经法院审理后宣判。

据悉,被告人孟吟,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安徽寿县人。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孟吟、张书军、门献康成立所谓“贷款公司”,采取制造虚假现金交付流水记录、强迫借款人签立虚假双倍借据、签立房屋租赁、房屋抵押合同等方式,向数十人借放“高利贷”;在借款人未按孟吟、张书军、门献康要求还款、付息后,采取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手段讨债,同时以强迫收取“手续费”、“违约金”等方式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扩充组织,又先后以支付报酬、缓免债务方式笼络被告人王磊、楚善中为其所用,专门负责看管欠债人员或参与暴力讨债;同时还通过利益诱惑手段,拉拢杨高杨物色、介绍借款人向其组织借款。被告人孟吟等人以寿县寿春镇楚都新城小区A区7栋401室为活动、聚集据点,逐渐形成了以孟吟为组织、领导者,张书军、门献康为积极参加者,王磊、楚善中、杨高扬为一般参加人员的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内部分工、行为规矩明确,并建立资金收支账目。孟吟通过给组织成员分红、支付报酬、缓免债务、时常安排吃喝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增强组织凝聚力。该组织以孟吟为组织者、领导者,负责带领、指挥组织成员实施放“高利贷”、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寿县县城及周边造成重大影响,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秩序。

寿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孟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孟吟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张书军、门献康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磊、楚善中、冯军、杨高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主观恶性、案发后及庭审中表现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分别判处被告人孟吟等人有期徒刑十六年四个月到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诉。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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