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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集恶势力垄断非法采砂市场
【字体: 】 发布时间:2019/3/26 10:17:23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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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寿县法院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首犯管宇获刑二十年

近日,管宇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案经法院审理后宣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管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12.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四年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管宇以宗亲、朋友为纽带,通过实施敲诈勒索非法采砂船船主、聚众斗殴打击柴油销售市场竞争对手、非法拘禁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一个以管宇为首,由管如雷、方杰江、管正祝等人参加的恶势力团伙。2015年10月份,为巩固强势地位,垄断淮河方圩段的非法采砂市场,管宇在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并处于缓刑考验期的情况下,仍不思悔改,联合在寿县涧沟镇长期经营码头、非法采砂的李同成及沈永红(另处),组织成立了非法的“采砂协会”,控制当地的砂石资源,并逐步吸纳方杰江等人加入,形成一个以管宇为组织、领导者,以李同成、管如雷、方杰江、沈永红为积极参加者,以李多芹等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强行向非法采砂船船主收取管理费及有组织地盗采河砂资源获取经济利益后,主要用于购买作案工具、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等,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管宇等人依托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非法采砂船船主、盗采河砂、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欺压当地非法采砂船船主、打击竞争对手,为非作恶。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非法采砂行业称霸一方,形成垄断,并无视政府权威,在执法部门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管理时公然侮辱、威胁国家工作人员,在淮河寿县方圩田岗段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寿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管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伙同他人持械斗殴;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李同成、管如雷、方杰江、李多芹积极参与该黑社会组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他被告人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诉。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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