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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创城曝光台 > 这样送“钱”可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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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送“钱”可不妥
【字体: 】 发布时间:2018/8/8 6:51:12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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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把车停在广弘城小区北门的孙先生取车时发现车窗缝隙中插了张“100元”,乍一看还以为是一张百元钞票,拿起来才知这是一张名片,其中一面是用百元钞票的部分图案放大作为背景,另一面是小额贷款的宣传广告。上面有联系人、电话号码和二维码。

“我认为利用百元钞票图案印名片宣传广告的做法非常不妥,有关部门应该加以制止。”8月4日上午,孙先生向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反映了此事。

针对这种情况,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采访了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允安。梁允安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宣传者在印刷品上印制人民币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有权进行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4条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图:名片的正面和反面(记者)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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