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夏女士向淮河早报、淮南网热线咨询这样一个问题:离婚协议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桂女士告诉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因感情破裂,不久前,她与丈夫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就所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后,对方拒绝移交协议中约定分割给自己的财产。为此,夏女士咨询,像她所遭遇的这种情况,可否依据离婚协议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就夏女士所咨询的问题,连线了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该所高级律师王永香给出以下解释:我国诉讼法对能够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有明确规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务权文书等。对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据此,桂女士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维权。
(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