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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书能否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字体: 】 发布时间:2017/3/30 10:17:52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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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王先生向淮河早报、淮南网热线反映,今年初,他到一家销售公司应聘,公司销售部经理在对他面试后,决定聘用他,于是该公司向王某发出聘书,聘书中还载明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聘用期限、报酬、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并加盖了该公司公章。随后,王先生便按照聘书要求到该公司上班,并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王先生在该公司工作几个月后,发现自己不适合相关工作,于是便向公司申请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的双倍工资。但王先生的相关要求被公司拒绝了,至少拒绝他的理由,公司相关部门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为此,王先生向淮河早报、淮南网热线咨询:公司拒绝他的相关要求合理吗?

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就王先生所咨询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忠。他告诉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对于王先生所提出的双倍工资的主张能否成立,可视为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司虽然向王先生发聘书,但该聘书不能代替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王先生的签字认可,仅仅是要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应支持王先生的主张。第二种意见也可以认为王先生的主张不应支持,如果公司向其发过聘书,聘书中已载明了工作岗位、聘用期限、报酬等内容,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就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综上可见,公司向王先生发放的聘书内容合法,聘书中亦明确注明了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待遇等,已具备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且双方按照聘书的内容履行彼此的权利义务,可以视为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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