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代会选出的102名全国人大代表中有45人拉票贿选,523名省人大代表涉案,省人大常委会过半组成人员代表资格终止、无法召开会议履行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发生在辽宁的拉票贿选案,违纪违法层级之高,“海拉”“海贿”面积之大,情节之严重,性质之恶劣,触目惊心,给人警示,令人警醒。
我国的党代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村(居)民自治制度等,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纪国法森严,神圣不容侵犯。各级代表、委员要深刻认识到政治荣誉光环之上刻印着的责任与使命,依法履职、依纪履职、依规履职,不能被人情“关怀”、金钱礼品、承诺寻租的“糖衣炮弹”炸散了良知、摧毁了公心。衡阳破坏选举案466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南充贿选案477人被严肃处理,这次辽宁拉票贿选案更是有相当数量的全国、省人大代表被确定代表资格无效或辞去代表职务。现实就摆在眼前,一旦有人抱有侥幸心理投机钻营,胆敢以身试纪试法,等待他的必将是党纪国法的严惩,毫不姑息。
不禁想起中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针对衡阳破坏选举案发出的“六问”——“这里面的共产党员到哪儿去了?”“市委和市政府到哪儿去了?”“当地人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到哪儿去了?”“当地的纪委到哪儿去了?”“这些人的党纪国法观念到哪儿去了?”“这些人的良知到哪儿去了?”言犹在耳,振聋发聩。各级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以及广大党员干部等要以辽宁拉票贿选案为镜,仔细照一照自己的行为,看一看各自的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监督责任或直接责任有没有认识到位、履行到位;照一照自己的灵魂,看一看理想信念有没有滑坡,纪律规矩意识有没有动摇,是不是有忘了“初心”的苗头性表现,自警自醒,及时纠正。
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就辽宁拉票贿选案指出,辽宁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过程中,“选举组织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不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对破坏选举的行为熟视无睹……一些人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知法犯法,为代表候选人拉票穿针引线”。可见,需要自警自省的,还有选举组织机构和参与选举的工作人员。相较于代表,选举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虽然没有投票权,但其手中掌握着丰富全面准确的代表和选举信息,对一些别有用心者来说,这是他们完成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的重要资源。衡阳破坏选举案中,就有68名人代会工作人员因收受钱物、充当“中介”受到处理。因此,选举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强化组织意识、纪律意识和保密意识,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做的坚决不做,不该拿的坚决不拿,用金刚不坏之身让别有用心者灰心、死心。
换届之年,各级人事变动频繁。我们要从衡阳、南充“两案”,特别是辽宁拉票贿选中积极吸取教训,把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部署要求贯彻到换届全过程、各环节,严格程序、防微杜渐,严明纪律、筑牢防线,严密监督、净化风气,确保换届风清气正、风平浪静。
(淮组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