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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热线帮忙 > 事业单位员工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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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员工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字体: 】 发布时间:2016/6/29 9:17:08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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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南市读者夏女士向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咨询这样一个问题:事业单位职工与所在单位发生纠纷后,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进行维权?

      夏女士告诉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她是一名保洁员,自2010年初受聘开始在某事业单位从事保洁工作。最近,因福利待遇问题,她与单位发生纠纷。她多次找到单位,要求按劳动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但单位领导以劳动法只适用于企业,而不适用于事业单位为由,拒绝了她的要求。夏女士希望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帮忙答惑解疑。

      日前,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就夏女士所咨询的相关问题,走访了淮南市总工会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夏女士所咨询的问题,给出明确的答复:夏女士所在单位以事业单位不适用劳动法为由不给予相应的福利待遇是错误的。该负责人向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解释说,我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虽然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但在第二条它又进一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同样依照劳动法执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劳动法确实只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不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职工之间。但如果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职工之间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则同样适用劳动法。

      该负责人还解释说,根据夏女士所反映的情况来看,自2010年初她就在某事业单位从事保洁工作,由此可见,她是以工人身份在该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她与该事业单位之间已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她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正当合法的权益,当然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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