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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2016年度民生工程工作考核办法》
【字体: 】 发布时间:2016/2/23 8:39:03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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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今年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完成各项民生工程年度目标任务,日前,我市制定出台《2016年度民生工程工作考核办法》。该办法共16条,对民生工程实施中的考核组织实施、考核范围、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得分、加减分事项、考核结果运用和问责等八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突出了对象和时间的全面覆盖,即对所有县区人民政府、有民生工程任务的园(区)管委会和市直牵头单位全面考核,并从3月起直至12月,做到每月一考核,全年全覆盖。考核分为综合工作考核、实施进度考核和绩效评价考核。县区考核采取综合工作考核、实施进度考核和绩效评价考核等方式进行。市直牵头单位考核采取实施进度考核、综合工作考核进行。其中,实施进度考核占县区考核权重的50%,占市直牵头单位考核权重的70%。

      根据考核结果,市委、市政府将对考核前3名的县区党委、政府和前3名的市民生工程工作成员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市目标办将各县区党委、政府,市直牵头单位年度考核得分折算为全市目标考核得分。全年连续3次综合考核排名最后2位的县区,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一票否优”。年底考核单项指标位列全省最后3位的民生工程市直牵头单位,向市委、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一票否优”。年度考核全省排名末位的,民生工程市直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向市委、市政府提请辞职,分管负责人按规定追究责任,同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县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记者 贾静)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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