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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实事,点点滴滴总关情
【字体: 】 发布时间:2015/10/26 8:47:08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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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政部门大力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六项民生工程,安排资金近3亿元,预计将惠及15万困难群众—— 民生实事,点点滴滴总关情

       田家庵区安成镇居民廖言飞因患强直性脊柱炎,住院治疗花去费用16万多元,医保报销8万多元。今年,我市新出台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将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让廖言飞获得救助金15000元,有效减轻了家庭负担。

      民政关乎民生,民生连接民心。探视一个普通事例的背后,彰显的是我市各级民政部门把握民生脉搏、躬行为民之政的情怀和汗水。

      标准动态调整,农村低保保障水平节节高

      ——“十二五”期间,我市农村低保标准年均增长达到16%,目前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位居全省第六。

      为实现低保标准与经济生活水平相协调,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的“十二五”期间低保标准年均增长不低于10%的目标,我市建立了农村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年均增长达到16%,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为确保农村低保惠及最困难的群众,我市强化低保工作绩效考核,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低保工作负总责;将低保标准、补差水平、保障面等指标纳入县区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确保低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据统计,9月份我市保障农村低保对象37926人,累计发放保障金6592.97万元,人均月补助196.4元,任务完成率达101%,补助水平位居全省第四。

       “提标扩面”,医疗救助服务“一站式”

       ——1至9月份,全市累计救助67293人次,发放救助金2241.45万元,其中通过一站式救助15012人次,资助参合参保50128人,任务完成率达76%。

      今年,我市新修订了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调整了救助对象、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救助比例由60%提高到不低于70%。同时,加强“一站式”救助服务管理,目前全市有45家医疗机构建立了“一站式”救助服务系统,定点医院均开设了医疗救助窗口,张贴了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流程。

       养老社会化多元化,唱响“最美夕阳红”

      ——今年,我市将14125人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新建农村敬老院建设任务为350张床位;全市100多个有条件的社区均建立了日间照料中心。

      走进三和镇养老服务中心,记者看到主体工程已封顶,内部改造正在加快进行。据了解,该项目投资340多万元,计划新增床位160张,投入使用后将大大改善当地农村五保老人的居住环境。

      为让五保老人安享幸福晚年,今年我市新建农村敬老院建设任务为350张床位。目前,三和镇项目已封顶,潘集镇项目已进行二层浇灌。同时,将14125人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1-9月份累计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资金4044.76万元,任务完成率达97%。

       顺应人口老龄化新常态,着力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搭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已进入招投标程序。加快建设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全市100多个有条件的社区均建立了日间照料中心。拓展社会办养老机构服务能力,通过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实施在职技能提升培训和岗前培训制度,对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打造一支与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从业人员队伍。

      情系孤儿和生活无着人员,实现社会救助“全覆盖”

      ——1至9月份,全市累计救助生活无着人员5726人次,支出救助资金243.44万元;将1306名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累计发放基本生活费828.72万元。

      情系生活无着人员,积极探索源头治理机制。大力开展“冬季送温暖”、“夏季送清凉”、“接送流浪孩子回校园”各类专项救助活动,切实做好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工作。同时,加大宣传,营造人人关心、关爱流浪人员的社会氛围;加强节假日、夜晚巡查,及时救助病重和痴呆傻流浪者。

      情系孤儿,将1306名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将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另一方失踪、弃养或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列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并纳入保障范围,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与发展权益。

(记者 朱庆磊)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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