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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推进民生工程 共创和谐社会 > 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运行平稳社会效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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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运行平稳社会效益明显
【字体: 】 发布时间:2015/8/18 8:22:45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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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在全省率先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运行一年多以来,成效显著。

      覆盖人群广。我市同步建立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覆盖51.6万参保职工和60.9万参保居民,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覆盖;参保人员无缴费负担。按照全市参保居民人数,每人每年11元的标准,我市于2014年投保685万元、2015年投保671.34万元,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无需居民个人承担费用;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益。保险公司当年盈利率不超过6%,超过6%时,超出部分退回市医保统筹基金。根据2014年度居民大病保险的投保、赔付金额,三家保险公司分别按其承保份额返还144.9万元至市医保统筹基金账户;参保人群受惠多。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过起付线(城镇职工3万元、城镇居民2.1万元)的部分至10万元、10万元—20万元、20万元以上,分别按50%、60%、70%进行报销补偿。2014年,全市参保居民享受大病保险二次补偿701人,赔付499万元。2015年以来,已有364人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赔付金额226.46万元。

      下一步,我市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修订完善我市大病保险制度,加大大病保险理赔监督,推进大病保险联网即时结算。

(记者 柏 松)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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