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 10月31日9版
2013年年初的一天上午,我刚刚上班,一个二十岁左右的农村姑娘就推开了控申接待室的门,激动地说:“我家有重大冤屈要申诉!”见她情绪激动,我忙起身给她让座倒茶。我和她拉了一会家常,待其情绪平稳后,我问她申诉的是什么事情。
姑娘说,其母段某于2006年9月22日因宅基地纠纷,被人持刀砍伤,经鉴定为轻伤。案件移送到我院审查起诉后,却被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母亲也没有得到任何赔偿,还花了上万元的医药费。“明明是被人砍伤的,为什么就是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姑娘一肚子的不平。
听完姑娘的叙述,我立即拿起电话向我院公诉科的案件承办人了解办理情况。原来,被害人段某不服我院的不起诉决定向淮南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后,市院最终也维持了这一不起诉决定,其中主要原因在于经过补充侦查后,这起伤害案的证据仍然不足,只能作不起诉处理。
了解这一情况后,我便向姑娘详细说理,援引有关法律规定,说明办案过程。经过耐心疏导,姑娘信服地点了点头。在释理的过程中,我又了解到段某一家生活来源主要靠种的几亩地,收入本来不高,受伤后治疗不仅耽误农活,还花了上万元医药费,经济更加拮据。于是,我根据案件及其家庭的状况,对她说可以申请刑事被害人救助。
后来,段某提交了救助申请。经过审查,我院决定给予段某4000元救助金。领取救助金的时候,段某激动地拉着我的手说:“你拿俺当亲人待,俺和闺女不再上访了。”
(殷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