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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招投标领域“新政”护航阳光交易
【字体: 】 发布时间:2023/8/16 11:52:05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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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关于严格规范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持续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市公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新政,旨在进一步厘清招投标各方主体职责边界,明确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通知》严格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项目的信息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负责。招标人、代理机构要严格设定资格条件,根据项目的规模大小、项目类型与实际需要使用规定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低资质等级能满足招标项目要求的,原则上不得提出超过该项目的资质标准、非大型项目不得要求设置高级工程师职称。凡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禁止性内容,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出现。

《通知》严格落实招标方式和其他交易方式的选择。明确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不得通过或提请上级部门以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备忘录、函复意见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今年以来,我市未有应公开招标而违规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

新政出台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通知》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免收投标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落实保函保险制度,全面推行以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招标人对履约好、信用佳的中小微企业,减免履约保证金,定点采购不收取履约保证金,鼓励招标人结合分行业企业信用评价情况,免除中小微企业投标担保。新政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常态化排查和清理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设置的各类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的门槛、不合理限制和差异化待遇。对被质疑、投诉的招标文件和招投标问题易发多发的招标人、代理机构,采取增加抽查频次、严格审查内容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今年上半年,发现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存在不合理限制等多个问题,督促招标人全部整改到位,确保市场准入公开透明。

打造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一片“蓝天”。下一步,市公管局将重点整治招标投标、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消除招标投标领域影响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规则障碍和隐形壁垒,促进招标人依法履行招标采购主体责任,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记者 周 玲)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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