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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文明养犬 助力创建 > 推动依法文明养犬 提升城市创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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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依法文明养犬 提升城市创建水平
【字体: 】 发布时间:2020/6/2 9:18:59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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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壮

“施行《淮南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是进一步提高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意识,规范养犬执法管理,推动形成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良好社会氛围,全面提升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水平。”近日,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王壮告诉记者,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养犬人数越来越多,一些不文明养犬行为,激发了矛盾、污染了环境,有碍社会和谐和文明城市创建。为实现我市养犬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实现全覆盖、全流程、闭环式管理提供法制保障,市公安局按照立法工作安排,通过学习考察、借鉴吸收外省市养犬管理的成功经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牵头起草了《条例》。《条例》已于6月1日正式实施,希望广大市民遵守管理规定,文明规范养犬,促进社会和谐。

“要规范养犬行为,对犬只免疫、登记无疑是基础性的一步。”王壮称,《条例》明确规定,养犬人应当在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届满前,及时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公布的狂犬病免疫点为犬只接种狂犬病免疫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养犬人应当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窗口或者在线服务平台,向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王壮称,市公安局依据《条例》相关规定,积极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结合我市市情,制定了大型犬只标准和个人禁养烈性犬只名录。犬只体高(正常站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5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80厘米,为大型犬只标准。同时,阿富汗猎犬、阿根廷杜高犬等50余种犬只为我市禁养烈性犬只。

王壮介绍称,《条例》对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进行了严格规定:为犬只挂犬牌、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5米;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等人员;避开高峰时间乘坐电梯或上下楼梯;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王壮称,《条例》并未对遛狗时间进行限制,但必须遵守相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条例》对养犬法律责任予以了明确,凡有违规行为,都将由公安机关或城管部门予以处罚。”王壮介绍称,如个人养犬超过一只且逾期不处置的,将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养犬人携犬外出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条例》也明确了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我们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登记、犬只收留、查处无证养犬等工作,同时负责捕杀狂犬。”王壮称,市公安局已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在东部、西部地区各招标设立一处犬只收留场所,负责接收流浪犬及没收的犬只和弃养犬,6月中下旬可投入使用;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确定了18家犬只“一站式”服务办证点,并对社会公布;在淮南煤矿宾馆东100米处设置了养犬管理服务大厅,接待市民业务现场咨询,并受理投诉、审核养犬登记申请等工作。下一步,市公安局将组织开展好集中整治等工作,最大化营造依法、文明养犬的良好氛围,切实巩固提升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水平。(记者 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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