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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特病鉴定5月10日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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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特病鉴定5月10日启动
【字体: 】 发布时间:2019/5/7 9:31:53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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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5月10日至25日,我市将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特病鉴定工作。期间,符合门诊规定27种大特病申报条件的市辖四区(大通区、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城镇职工和居民,可到市医保中心办事大厅专设窗口进行申报。寿县、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实验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城镇职工和居民可到当地医保中心经办机构专设窗口进行申报。

据了解,门诊规定病种实行申报制度,每位参加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申报27种大特病中的一至两个病种。门诊规定的27种大特病分别是慢性肾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冠心病、高血压病Ⅲ期、糖尿病(有并发症之一)、精神疾病缓解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重症肌无力、血友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肺心病(含慢性支气管炎伴肺气肿、支气管哮喘)、脑血管病(脑出血、脑梗塞、脑血管畸形)、慢性前列腺炎、慢性盆腔炎、肝豆状核变性、炎症性肠病、慢性活动性病毒性肝炎、骨坏死、强直性脊柱炎、慢性心功能不全、癫痫、结核病活动期。

市医保局提醒,符合门诊规定病种申报鉴定条件的城镇职工和居民在申报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淮南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鉴定申请表》,由本人或监护人填写。表样可到市医保中心领取;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诊断证明、化验单等,医务科盖章有效);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两寸彩照一张,异地安置人员另需提供《异地安置证》复印件;增加病种的,申报时填《淮南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变更申请表》,填表时不能变更定点医院,同时要携带原有的门诊规定病种诊疗证原件或复印件。申报人在进行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时,需向鉴定医院缴纳检查费,检查费按《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皖价费[2003]220号)中第1102000103项疑难病症诊查费标准20元收取。鉴定符合条件的,在本年度就医时予以报销。

市医保局负责人表示,该局已对此项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确保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鉴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目前,市医保局正在进一步研究便民政策,努力将大病医保受理成为工作常态,随时帮助解决有关问题。(记者 贾静 通讯员 袁庆 编辑 汤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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