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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民生新闻 > 淮南低保扩面助解“因病致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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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低保扩面助解“因病致贫”
【字体: 】 发布时间:2017/5/6 8:41:30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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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日,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近日出台《淮南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纳入低保范围,按低保标准补差发放低保金,切实托住这部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

办法规定,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因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短期内不可能改变,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获得低保。除家庭财产条件外,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要被认定为低保对象,还需同时符合两项条件: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自负合规医药费用(因患者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不纳入核定范围)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政供养人员不纳入低保范围。

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办理低保的程序为居民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办法规定对因病支出型贫困低保家庭实行动态管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每年复审一次。已获得低保的家庭,须提供复审前一年内医药费用发票以及家庭人员、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的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复审情况,及时核定保障金额,提出继续救助或停止救助的建议,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按时参加复审的低保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可直接取消其低保,并停发低保金。

做好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也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今年,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将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务求政策落实到户,见效到人。同时,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社会救助窗口的作用,及时发现掌握困难需求,畅通救助渠道,提升社会救助的综合救助效应,做到应救尽救。

(记者  孙鸿)

责编:汤宁  复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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