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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出台
【字体: 】 发布时间:2017/4/13 10:18:49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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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淮南市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实施办法》近日出台。该办法明确,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上年度本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对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

据了解,具有我市农村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017年,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对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其不能自理程度、救助供养形式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具体的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集中供养对象标准可适当提高。

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此外,今年全市还将开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管理,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星级高低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按类别实施综合定额补助管理。其中,一类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4800元/人/年;二类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6000元/人/年;三类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7200元/人/年。

(记者 孙鸿)

责编:汤宁  复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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