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出台
为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近日,《淮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出台,《办法》规定,凡在我市户籍所在地为非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有承包土地或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
《办法》要求,凡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应当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材料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评议情况公示无异议,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材料,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根据审核抽查情况,提出审批意见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农村低保保障。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使用时,由民政部门按月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行打卡发放,并及时通过涉农资金明白卡,告知享受对象。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对象提供捐赠和资助,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低保对象的生产生活。
(记者 孙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