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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集资露头就打不手软
【字体: 】 发布时间:2017/2/23 9:42:18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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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不法分子挖掘的一个深不见底的陷阱,吃人不吐骨头;非法集资犹如一张大网,等待着梦想“一夜暴富”的人步步走向深渊。淮南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的同志向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介绍,近年来,公安机关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帮助群众识别非法集资的危害,另一方面,对非法集资采取露头就打不手软。

非法集资露头就打

淮南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的同志向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介绍,近年来,全市公安部门受理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涉案金额、涉及群众人数均呈现上升势头。

家住定远县能仁乡的李某来到大通派出所报案,称自2014年8月以来,淮南男子齐某以开小额担保公司需要注入资金的名义,多次从李某、张某等人手中借款,总计300万元左右,而此担保公司一直没有经营,齐某至今也未将借款归还。大通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展开查证工作,在大通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业务部门的指导、配合下,该所民警经过多方证据收集、固定及查证,最后抓获犯罪嫌疑人齐某,成功破获案件。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齐某供述了自2014年8月份以来,多次非法集资,累计数额达300多万元的犯罪事实。

近日,凤台县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集资诈骗案件,及时挽回了群众损失。去年11月10日,凤台县城关镇居民詹先生等10余人前往凤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警,称其被李某诈骗。民警接警后及时开展侦查。

经了解,凤台县城关镇居民李某在2014年8月至2016年7月,以1分5厘至2分的利息向凤台县居民詹某等30余人借款高达200余万元,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还本息。李某得款后,一开始支付了几个月的利息,随后便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偿还欠款,也不继续支付利息。李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集资罪。去年12月20日,李某在县城某小区内被民警抓获。经审查,李某对其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非法集资五花八门

何谓非法集资?淮南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的同志介绍,根据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方法》的精神,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目前,非法集资频繁变换方式,手段不断翻新,采取以动物养殖、植树造林、入股分红、推销产品提成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集资。它具有几个特点:首先,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其次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同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等,都是非法集资的特点。

宣传打击不间断

面对非法集资的增多,淮南市公安机关不间断深入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建筑市场,各居民社区,商业聚集点开展了增强社会风险意识,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共筑非法集资“防火墙”群众普法宣传活动。每到一处,民警们都以专业的经济知识配合通俗浅显的语言,向大家详细讲解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社会危害性以及近年来公安机关打击的力度和成果,并以典型案例分析,向群众传授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等方面知识。针对非法集资受害群体细分特征,民警将宣传教育的关键点放在中老年人、城市低收入者等人群中,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合法投资理财,自觉抵制高利诱惑,增强社会风险意识,自觉远离非法集资。现场向群众发放非法集资及防范经济犯罪的宣传材料等,现场解答群众的咨询。

为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防范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防骗能力,形成警民合力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的良好社会氛围。近日,田家庵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在闹市区开展打击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此次活动主题为“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家园”,活动中,共解答群众相关问题100余条,发放宣传单、典型案例明白纸100余份,悬挂过街标语2条,以方便群众提供线索。通过宣传咨询,向过往群众宣读非法集资类案件的规律特点、表现形式、对社会的危害及防范措施等,使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犯罪有了更深的了解,提高了防范意识,同时,鼓励群众积极主动的为公安机关提供此类违法犯罪线索。使群众充分认识到打击经济犯罪的重要性和打击重点,调动了群众打击经济犯罪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营造了浓厚的打击经济犯罪氛围。

及时举报减少损失

非法集资案件的参与者大多为贪图高额利息的无辜群众,如何让他们把损失减少到最低,据淮南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的同志介绍,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减少财产损失,集资参与人一旦遇到公司无力偿付本金的情况时,应第一时间向辖区公安机关报案,登记债权,提供案件线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充分信任政府,自觉抵制各类传闻和谣言,如果希望了解案件处置的最新进展,可以到公安部门咨询,确实有信访诉求需要表达时,还可以逐级到信访部门反映。切记不要被别有用心之人煽动、利用,采取集访、堵路等非正常上访的行为表达个人诉求。这样不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如果影响到正常的社会秩序,还会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信访条例》,受到处罚。

(记者 李钧)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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