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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民生新闻 > 我市出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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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新规
【字体: 】 发布时间:2017/1/6 9:58:51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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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农民工带子女进城定居

日前,市政府出台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意见,要求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确保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方面,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抚养义务和教育义务。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实施意见要求落实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发挥有关部门职能作用、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为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农村儿童留守现象,实施意见强调,要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具体举措包括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在农业转移人口城镇落户、就业能力提升、住房供应保障体系、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积极探索,进一步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初步建立农民工市民化促进机制,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落户。同时,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两为主、两纳入、三个一样”要求,全面消除随迁子女就学障碍,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同等待遇;完善和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此外,实施意见还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健全保护网络,深化能力建设,强化激励问责,做好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各项措施掷地有声落到实处。

(记者 孙鸿)

责编:汤宁  复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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