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高,从今年10月执行
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从今年10月执行。此次将对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其中,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发放将不再区分城市和农村户籍,实行统一发放标准。
调整后,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500元;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某部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500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增加后达到每人每月340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维持现有标准不变,即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的,为29606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的,为23684元;因病一至四级的,为17764元。
(记者 孙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