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父亲未尽到抚养义务,抚养关系可变更
(记者 吴巍)一对夫妻协议离婚后,约定婚生女由父亲抚养,但父亲却未尽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无奈之下,母亲只好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将女儿变更为自己直接抚养。日前,潘集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婚生女小文由母亲陈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陈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9年2月生育一女小文。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4年8月经田家庵区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小文由父亲李某抚养,抚养费自理;母亲陈某每月可探视女儿2次。由于李某在监狱服刑,女儿暂由陈某代为抚养,待李某出狱后与陈某自行交接女儿的监护权。
2015年,李某出狱后,将女儿从陈某处接走。后李某以没有抚养能力为由,又将女儿送回陈某处。现陈某以李某出狱后,没有尽到父亲抚养女儿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放弃要求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法院在受理中还查明,陈某与李某之女小文从出生至今,除李某短暂接走之外,一直随母亲和外祖母共同生活,且相关生活、学习费用均由陈某支付。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015年,李某出狱后,以没有抚养能力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已经侵害了小文的合法权益,不再适宜直接抚养小文,故对原告陈某要求变更女儿小文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陈某庭审中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予以准许。而李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