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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民生新闻 > 认购房屋欲退遭拒 新消保条例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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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房屋欲退遭拒 新消保条例助维权
【字体: 】 发布时间:2016/7/21 9:13:22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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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1万元认购了一套房子,后来觉得不合适,没有购买,消费者想要回1万元的认购金,但销售方却拒绝。日前,淮南市消保委成功调解了这起购房纠纷,帮助消费者拿回了1万元。

      消费者郑女士在淮南某房产销售公司看中一套房屋,听了销售人员介绍后,觉得不错,便与经营者签订了购房认购书,交了1万元认购金。多方了解楼盘信息后,郑女士觉得该房屋不能满足自己的住房需求,想要回认购金,与经营者协商无果后,遂投诉至淮南市消保委。

      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了解相关信息,约谈该房产销售公司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一开始坚持认为,双方签订了认购协议,不愿退还消费者的认购金。市消保委告知经营者,依据今年3月15日颁布实施的新《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郑女士交付认购金后,未与经营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所交的认购金,应当全额退还。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经营者同意退还消费者认购金1万元,消费者对市消保委工作表示感谢。

 (记者 廖凌云)

 

责编:汤宁  复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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