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首页 > 民生新闻 > 我市出台新政为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再添把火
q
 怀新平系列言论专栏
 淬炼思想状态
 作风过硬,政绩实在
 这场聚齐沿淮五省的思客会,释放了
 淮南人,需要一场家门口的“中秋晚
 创新文旅,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
 “主心骨”是正确政绩观的鲜明注脚
我市出台新政为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再添把火
【字体: 】 发布时间:2016/7/11 8:48:41   【打印】【关闭】
  1、凡淮南日报社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淮南日报社所有,任何网站和媒体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2、已获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本网作品时必须注明“来源:淮南网”和作者名字;3、对违反以上两条声明的网站和媒体,淮南日报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近日,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我市出台《关于淮南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创业政策实施意见》,鼓励和帮助领取失业金人员创业和就业。

据了解,在此次出台的新政中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领金人员)创办企业并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与其他领金人员合伙创业的凭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一次性领取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视为本期核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已享受完毕。上述新创办企业依法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申领创业成功补贴5000元。对领金人员给予800元的求职补贴,该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一个失业期内只享受一次。用人单位招用领金人员,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照所招录领金人员应领未领失业金的实际数额给予用人单位做为就业补贴。但该补贴最高不能超过每人5000元。被招录的领金人员,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期限按《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19条规定予以保留。

(记者 李舒韵)

 

责编:汤宁  复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
|
|
|
|
|
|
|
|

皖ICP备07008621号-2 皖网宣备3412015007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4120250002号 
主办:淮南市新闻传媒中心 版权所有:淮南网
如果你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我们联系E-Mail:huainannet@163.com 
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本站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淮南网"。
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感谢您对淮南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