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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制新闻 > 帮人讨债却伤人 债未要回反触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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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讨债却伤人 债未要回反触刑
【字体: 】 发布时间:2016/4/1 9:23:03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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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债务,本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如果因为讨债不成就采取过激行为殴打债务人,则有可能触犯法律。日前,潘集区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故意伤害案,男子王某帮人讨债时对债务人进行殴打,不但债未讨回,自身还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1月至4月,潘集区人李某多次向王甲(已判刑)、王乙两人借款,王甲等人多次向李某催要借款未果。2015年6月24日,王乙与李某商议还钱一事,当日晚上7时许,王乙将李某送回宿舍后,通知王甲前来找李某要钱,王甲随即驾车赶到后将李某带到一家大排档内,并邀集王某等人一同吃饭,其间王某为帮王甲要债而对李某面部进行殴打。

当晚10时许,王甲和王某又将李某带上车,在潘集镇方向行驶至潘集区泥河农庄北面路口处时,二人将李某带下车,再次对李某拳打脚踢,殴打完再开车将李某带至潘集某矿附近,让后者下车离去。后经鉴定,李某遭受他人钝性外力作用,致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穿孔超过6周仍未愈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王某于2015年10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后,王某亲属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且自愿代为王某一次性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万元(已履行)。李某对王某表示谅解并要求对王某从宽处理。今年2月22日,李某主动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潘集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伙同王甲因向李某索要借款未果,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王某案发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其亲属已代为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最终,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 吴巍)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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