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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卫生计生典型案例
【字体: 】 发布时间:2016/3/15 1:48:24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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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汤某某利用超声技术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2015年6月至8月,某县卫生局、公安局等多部门在联合办案中,发现汤某某在不同场所利用B超技术先后为5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潘集区孕妇许某、王某某、刘某某,合肥孕妇李某某、李某),并分别收取800-1000元检查费用。某县卫生局经案件检索发现汤某某于2013年5月、2014年8月先后2次因为利用B超技术为孕妇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被卫生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某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汤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2:王某某多次非法行医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2015年8月1日,某区卫计委执法人员在某村七组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一行医场所正在开展诊疗活动,王某某正在为4名患者进行输液治疗,王某某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为“某区姚某诊所”,王某某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经对王某某的进一步询问调查,王某某承认其无《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国家执业医师网也未查到王某某的医师信息。执法人员又通过社会走访、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查实“某区姚某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王某某所冒用,实属无效证件。根据以上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给予行政处罚。但经检索以往行政处罚案件记录发现王某某于2012年2月、2013年3月曾2次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机关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8月,某区卫计委以王某某非法行医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俞某某非法行医案

      2014年8月5日,某区卫生局联合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在某镇俞下圩村检查发现,俞某某正在开展诊疗活动,现场有一名患者正在接受输液治疗,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通过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的询问、现场照片等证据的固定,某区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俞某某作出没收药品5箱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极不配合,多次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途径送达处罚决定均未果。2014年12月通过淮南日报登载《送达公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处罚决定,2015年8月,该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以当事人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案例4:某医院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案

      2015年8月,市卫计委执法人员对某医院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B超室医师薛某注册的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为患者出具超声诊断报告,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卫计委及时进行了受理和立案。经过案件合议,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了给予该院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以该院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案例5:某医院血液透析用水检测不符合卫生标准案

      2015年5月,市卫生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血液透析室透析反渗水进行监督抽检,经市疾病控制中心检测,某医院透析反渗水细菌总数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GB1592、YY0572-2005《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标准限值要求。市卫生局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经2015年5月27日批准立案后,依法对该医院调取了相关证据。经过案件合议认定,以上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市卫计委作出了给予该医院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以被处罚人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案例6:某医院违反消毒管理和医疗废物管理案

      2015年5月11日,市卫生执法人员对某医院开展日常检查检查发现,该院口腔科未开展消毒灭菌效果检测,感染性疾病科未开展医护人员手和物表的消毒灭菌效果检测,急诊科注射室未开展物表的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同时发现感染性疾病科治疗室、急诊科注射室的安瓿未使用专用容器盛装,急诊科注射室产生的医疗废物未按规定及时收集。以上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市卫生局作出了给予该医院警告并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以被处罚人放弃陈述和申辩,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案例7:某药房违反消毒管理案

      2015年4月16日,市卫生执法人员在某药房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房销售的健佰氏牌妇科凝胶和铍白金牌皮白金宝宝湿痒膏不能提供各自产品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等索证资料,且健佰氏牌妇科凝胶外包装盒印制有“盆腔炎专用”的宣传用语。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下达了监督意见书要求其规范经营并索证。经进一步调查认定该药房销售的健佰氏牌妇科凝胶外包装标签处宣传有“盆腔炎专用”用语,且不能提供该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市卫生局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给予该药房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该药房自觉履行处罚决定。

      案例8:姚某非法实施终止妊娠案

      2015年3月,市卫生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附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及引产手术是否合法,某医师资质是否合法。该委受理并进行立案。4月2日至5月7日,卫生执法人员对某附院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取得大量的证据材料。经调查查明某附院姚某私收患者,在未查验、登记身份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情况下,于2015年3月4日至8日期间,为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俞某使用药物米非司酮和米索前列醇施行终止妊娠,后进入某医院救治,实施了子宫切除手术。市卫生局依据《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姚某予以警告,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案件以被处罚人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案例9:某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案

      2015年12月10日,接群众举报,市卫计委执法人员对某社区卫生服务站依法执业情况进行调查,现场发现该服务站正在执业的1名医师姚某为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为患者开具处方20余张,该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卫计委及时进行了立案。经案件合议认定,以上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市卫计委给予该社区卫生服务站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阎某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案

      2015年9月,某区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洞山中路的一美容场所正在开展美容经营活动。经调查证实阎某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开设美容场所擅自经营,并安排未取得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的李某为4名顾客进行美容服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某区卫计委作出了给予阎某警告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以被处罚人放弃听证,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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