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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闯祸制造“案中案”
【字体: 】 发布时间:2016/3/3 9:35:03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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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吃饭喝酒,本是寻常小事,但酒驾醉驾万万不可尝试,这不,80后男子古某就因醉驾惹出祸来了。2015年10月11日晚,古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冲入一起交通事故现场致正在勘查事故的民警徐某轻伤、第一次事故中的聂某死亡和路人肖某受伤。

      2月29日,该起交通肇事罪案件经田家庵区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人古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5年10月11日晚上8时3分许,交警徐某所在交警队接“110”指令:淮潘路某路段两车相撞,有人受伤。交警徐某立刻带协警陈某、王某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不料,惊险一幕再次发生。晚8时30分许,被告人古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冲入事故现场,致正在勘查事故的民警徐某(经鉴定为轻伤)、一次事故中的聂某及路人肖某受伤。后经鉴定,古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10月12日,伤者聂某经淮南市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之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古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古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古某与被害人聂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共计赔偿29万元,另赔偿被害人徐某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聂某的亲属及被害人徐某、肖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古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古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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