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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制新闻 > 村民自制“品牌白酒”进超市售卖 因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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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制“品牌白酒”进超市售卖 因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
【字体: 】 发布时间:2016/2/19 9:38:15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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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集区一农民深知白酒利润高,便在这中自制“白酒”,并贴上本地畅销酒的驰名商标,以假冒注册商标制假酒牟利,财迷心窍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2月17日,潘集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朱某是潘集区平圩镇李圩村的一名农民,2014年3月份以来,其经李某(另案处理)介绍,从胡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用于加工生产假冒知名品牌白酒的原材料后,在其家中生产假冒的品牌系列白酒,并在潘集区市场多家超市销售。经查明,共销售115箱品牌白酒,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价值84330元。

案发后,朱某假冒注册商标的物品价值69630元被公安机关扣押;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退缴违法所得14700元;经司法机关调查评估,朱某适合社区矫正。

潘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8433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商标专有权不受侵犯,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潘集区法院法官介绍,商标作为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性标识,具有可识别性和专有性。国家依法保护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专有权,任何第三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切勿为了眼前利益驱使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记者 吴巍)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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