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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见处方 药店严禁销售处方药
【字体: 】 发布时间:2016/1/22 9:54:39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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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规范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销售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1月20日,淮南市食药监局出台规定加强处方药销售管理,要求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规定,销售抗病毒药等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应认真执行处方审核、签章和留存等规定,不能提供医师处方的,一律严禁销售。

市食药监局要求,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由执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审核后的处方要留存备查。执业药师或“经确认的从业药师”(以下统称药师)不在岗,应当挂牌告知,并暂停凭处方才可销售的处方药。其他允许销售的处方药,应尽量索取处方,凭处方销售。顾客不能提供处方的,可以在执业药师指导下,凭购药者病历上的医嘱登记销售,并认真填写全省统一的“处方药销售登记表”,完善销售处方药的具体品种名称、批号、数量、时间等信息。

此外,市食药监局还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不得开架销售处方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并贴有专有标识;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任何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禁止发布处方药广告,未经审批或备案的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在店堂内外进行张贴或悬挂。

(记者  孙鸿)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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