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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率签字担保 利益受到侵害
【字体: 】 发布时间:2015/12/30 9:03:50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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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是我签的,但这个钱并不是我用的,怎么可能这个钱由我来还?”近日,在八公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担保人王某得知自己被判处还款,表示不能理解,并对自己当初轻率签字担保感到后悔。

       王某和吴某是一对好友。2014年3月,吴某向张某借款20万元,王某碍于情面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后因欠款到期,吴某无偿还能力,张某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履行担保责任,向张某偿还借款。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一般会认定,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本案中,由于借款人吴某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那么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王某,依法应当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债权人有权起诉担保人并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为他人担保时一定要理性思考,不要轻易在借条或担保合同上签字,即便为他人担保,也一定要了解清楚被担保人的信誉状况和还款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

(记者 陆士宇)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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