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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制新闻 > “引狼入室”未几 “农夫与蛇”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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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狼入室”未几 “农夫与蛇”再现
【字体: 】 发布时间:2015/12/29 9:16:49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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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的丈夫“一不留神”演变成了别人丈夫,而这“别人”竟是自己的亲弟媳,不仅如此,自己还被弟媳告上了法院。12月28日,潘集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夺夫”结恨而引起的身体权纠纷案件,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被判决驳回。

       被告李某原本是原告刘某丈夫的姐姐,两位当事人本是和谐相处的亲属关系。天有不测风云,刘某丈夫因病去世,丢下刘某及年幼的孩子。李某很是心疼,便将刘某及侄子接到自家一起生活,不料却“引狼入室”,致李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李某的丈夫变成了刘某的丈夫,刘某原是李某孩子的舅妈,现却变成了继母。从此,李某与刘某结下“仇恨”。

      今年5月的一天,李某和刘某相遇后发生厮打,其间前者将后者右手食指咬伤。公安机关接警后认为该起纠纷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且情节轻微,经调解达成“李某支付刘某2000元;双方不得为此事在产生其他纠纷”的协议,当天,刘某收到李某赔偿款,并出具收条。

       后来,刘某不慎被重物砸伤右手食指,导致右手食指肿胀、疼痛、流血,在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等4972.87元。刘某认为手指感染是李某咬伤所致,为此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9451.27元。

      潘集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经公安机关就赔偿问题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原告称二次住院是因被告咬伤发炎所致,但因其提供的病历显示其受伤是因重物砸伤所致,与其诉称相悖,二次住院的花费与本案被告无关,故原告的诉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据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记者 吴巍)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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