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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制新闻 > 弟冒兄工作十余年遭除名索赔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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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新平系列言论专栏
弟冒兄工作十余年遭除名索赔被驳回
【字体: 】 发布时间:2015/12/2 9:08:36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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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刘某冒名顶替其哥哥为单位工作13年,后被单位发现后,依法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刘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78000元。11月30日,经过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刘某起诉被依法裁定驳回。

刘某哥哥刘大某是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某企业的长期待岗职工,由于单位不能给刘大某安排工作岗位,为生活所迫刘大某外出打工。2002年10月份,刘某接到单位通知,要求刘大某返岗工作。由于当时无法联系到哥哥,又担心单位以此为借口解除与刘大某的劳动合同,刘某决定以哥哥的名义顶替哥哥进入单位工作。就这样,刘某进入了哥哥所在的单位,并为单位工作了13年。刘某称自己在工作期间,能够严格按照单位规章制度完成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岗位培训和政治学习,没有任何违纪行为,其工作也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认可。然而在2015年2月,单位却以自己顶替他人工作为由停止了自己的工作,并于2015年4月29日正式解除了与刘某的事实劳动关系。刘某认为被告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某企业仅以自己在单位使用的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名字不一致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不顾双方之间形成了长期的事实劳动关系,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赔偿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78000元。

法官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某企业的劳动争议案,在庭审之前,已经由淮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在开庭审查后,刘某哥哥刘大某是被告单位长期待岗员工,经单位通知返岗工作后,原告以刘大某姓名顶替到被告处工作,确属主体不适格,原告刘某与被告淮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某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记者 陆士宇)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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