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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制新闻 > 持借条却索要“退股款”究竟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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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新平系列言论专栏
持借条却索要“退股款”究竟为何?
【字体: 】 发布时间:2015/12/2 9:04:14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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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王某夫妇持借条将借条落款签字的某服装公司及法人李某、股东张某、股东余某、职员宋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退股款”,“借款”为何会成为“退股款”?日前,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某服装公司偿还王某夫妇“借款”60000元,法人李某等不承担民事责任。

经了解,王某夫妇和李某、张某、余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余某的儿子宋某想成立一家服装公司,但资金有限,便和母亲余某商量,让余某的朋友李某、张某、王某夫妇入股。通过协商,李某、张某、余某、王某夫妇各自投入资金10万元作为公司股东。余某于同年10月份注册某服装公司,但由于王某夫妇因其它原因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便以李某的名字入股,李某共入股20万元,包含王某夫妇的10万元,李某注册为公司法人。该服装公司一直由余某的儿子宋某经营。2014年2月份,该服装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经过该服装公司最后的清算,应退还给王某夫妇60000元入股款,但王某夫妇名义上并不是该服装公司的股东,王某夫妇便让经营公司的宋某向王某夫妇出具一张借条为“某服装公司借王某夫妻两人,人民币共计60000元(陆万整)”等内容。某服装公司出具借条后,一直未归还王某夫妇60000元退股款,无奈,王某夫妇只能一纸诉状将借条落款签字、盖章的宋某、余某、张某、李某、某服装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本案中,虽然王某夫妇为该服装公司的隐名股东,实质上该借款为王某夫妇的退股款,但退股款已经通过借条的形式转化为借款,借条的内容是某服装公司向王某夫妇借款,那么某服装公司为王某夫妇的债务人,该服装公司理应偿还该借款。另,借条落款签字的余某、宋某、张某、李某虽为公司的股东及实际经营者,但都不是该笔借款的债务人,无需承担还款的责任,故,判决某服装公司偿还王某夫妇借款60000元,宋某、余某、张某、李某对该款均不承担偿还责任。

(记者 陆士宇)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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