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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制新闻 > “10000元”房屋差价当庭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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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新平系列言论专栏
“10000元”房屋差价当庭给付
【字体: 】 发布时间:2015/12/1 9:10:24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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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张某购买李某的一套拆迁还原房,房屋价款给付后,二人却因交付房屋的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而发生纠纷。李某却一纸诉状将购房者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购房款10000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11月27日,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3年9月,张某购买了李某的由某开发商开发的拆迁还原房一套。二人协商房屋的成交价格为31万元,张某随即支付了30万元购房款,因房屋还正在建设中,双方约定,待张某拿到房屋钥匙,开发商确定房屋面积与约定的房屋面积一致后,再支付另外1万元购房款。2015年9月,张某拿到了房屋钥匙,可开发商确定的房屋面积比约定的房屋面积少8平方米,张某十分气愤找到李某讨要说法,可李某也不知道怎么回事。李某便去找开发商问明情况,开发商说明房屋建小了,经测量,实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实比约定的房屋面积小7.5平方米,但会退回多收的房款。由于该套房屋现在已经卖与张某,开发商将会把多收的房款退与张某。现如今张某已经拿到退回的房款,李某要求张某支付另外尚未支付的购房款一万元,可张某认为开发商只退回了7.5平方米的购房款,还差0.5平方米的购房款未退回,不同意支付李某10000元购房款,无奈,李某才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经过主审法官的调解,双方的争议渐渐平息下来,最终达成和解,张某同意支付李某9000元购房款,并当庭给付,李某也当庭撤诉。该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记者 陆士宇)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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