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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有关法律事务告知
【字体: 】 发布时间:2015/12/1 8:40:19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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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确保源头数据质量,维护调查对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如下,请你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一、完成政府统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协调企业内部相关部门的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全面上报统计资料。
三、依法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原始记录、会计资料等填报依据。
四、企业从事统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或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参加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和统计继续教育。
五、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迟报或拒报统计资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在统计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六、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的企业应主动到所属县区统计局进行申报。
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八、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对泄露企业统计资料和其他在统计调查中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政府统计机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编:汤宁  复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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