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山区的祁某因疑心邻居嘲笑自己,竟以刀相向伤害他人。日前,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祁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4年10月20日晚9时许,当时正处于和妻子闹离婚阶段的祁某在八公山区某小区路过邻居家门口时,听到邻居家中传来“离婚”一词,心中不禁起了疑心,便跑到邻居郑某、葛某夫妇家中质问,遂于邻居发生争吵,被其他邻居劝开。不料当晚11时许,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及撕打,这一次人祁某持刀将郑某、葛某二人砍伤,葛某报警,公安机关从现场将被告人祁某传唤到案。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葛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祁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持械伤人,并致他人轻伤二级的法律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祁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未离开犯罪现场,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罚。
(记者 陆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