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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做担保 朋友跑路了
【字体: 】 发布时间:2015/11/19 9:40:49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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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交友需谨慎,担保有风险。别以为小小的担保只是在借条上签上自己的名字,这字据一签可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当债务人不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

      11月12日,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案件,担保人为债务人偿还借款20000元,后找债务人追偿借款时,却迟迟得不到结果,无奈的担保人将债务人告上了法庭,最终经法院审判,债务人依法偿还担保人为其垫付的借款20000元。

      家住谢家集区的小陈在李某开的旅行社工作,由于小陈是个热心肠,很讨李某的喜欢,最终,两人还成了朋友。2014年4月份,由于李某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便向朋友秦某借款,秦某答应借款的条件是必须要有人担保。于是李某请求小陈帮忙,并保证会按时还钱,不给小陈带麻烦,小陈当时没有多想就答应了李某,在借条担保人一栏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还款期限到了后,秦某找李某偿还借款,却没想到李某为躲债跑了,于是秦某便找到小陈,要求小陈偿还借款。在秦某的一再追逼下,小陈只好替李某偿还了20000元的借款。后小陈多次找李某协商还款,都被李某以种种理由推诿。无奈的小陈只好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依法偿还借款。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堂之上,自知理亏的李某同意偿还小陈为其垫付的借款20000元。事后,小陈感慨道:原本以为只是在借条上签个名字,没想到给自己带来这么大的麻烦,幸运的是自己的辛苦钱没有打水漂。

      法官提示,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碍于亲戚、朋友关系为他人担保,却不清楚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不知道自己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案例。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还款。所以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

(记者 陆士宇)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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