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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有新规
【字体: 】 发布时间:2015/10/20 9:05:44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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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根据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近日出台的《关于完善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我市对水价制度、管网配套及入房工程费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价格等进行了明确。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是一项社会关注、群众期盼的民生工程。我市要求农村自来水价格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公益性质,工程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应承担公共服务责任。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权限属县(市、区)政府。农村自来水价格实行“两部制”水价或“单一制”水价。在实行“两部制”水价制度时,应广泛征求受益群众意见。水价难以满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需要的,由县、乡(镇)财政补助,确保水厂正常安全运行。具体水价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物价局审批。

     管网配套及入户工程费用方面,我市明确,社会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应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管网配套费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干支管网至居民分户计量水表部分由国家投资建设,供水企业不得再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内的农村居民收取管网配套费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居民分户计量水表以下入户部分费用可由用户负担。价格部门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从严核定,按当前物价水平,每户不应超过300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记者 孙鸿)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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