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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民生新闻 > 40元变质鸡蛋糕获赔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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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元变质鸡蛋糕获赔400元
【字体: 】 发布时间:2015/10/14 9:17:56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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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施行以来本市查处首起食品案件

      12日,记者从市食药监局获悉,新庄孜食品药品监管所查处了新《食品安全法》施行以来本市首起食品案件,在双方协商的情况下,超市因销售变质食品赔偿消费者400元。

      国庆期间,消费者赵先生在八公山区步行街某超市购买了价值近40元的鸡蛋糕,当晚食用时发现该鸡蛋糕已有变质,出现了点点霉斑,遂向新庄孜食品药品监管所进行投诉。该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了检查。经调查核实,赵先生购买的鸡蛋糕确实存在变质现象。在这之前,消费者曾找到该超市反映,超市已将可能存在的问题食品撤拒,因此检查人员未发现有同类及其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根据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和实物发票等证据,执法人员依据10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食品不合格,消费者可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规定,向消费者预以赔偿。但消费者与超市进行了协商,最终仅要求退还商品价款后,以10倍的价款即400元予以赔偿,双方和解。同时,食药监管部门还要求该超市立即彻底清查所有食品商品,坚决杜绝再发生类似情况。

(记者 孙鸿)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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