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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棵法梧遭人为破坏
【字体: 】 发布时间:2015/5/20 8:40:42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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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生两起严重毁绿事件
十棵法梧遭人为破坏

  近日,在我市火车站附近,连续发生2起严重毁绿事件,10棵法梧遭受严重人为破坏,其中3棵已经死亡、1棵重伤。

  5月12日,市园林局园林设施管理大队执法人员在路面巡查时发现,位于舜耕路火车站对面5棵胸径达40余厘米的大法梧遭人为破坏,其中3棵大法梧已经死亡,另外2棵部分枝叶也有枯黄现象。为准确了解树木生长情况,大队执法人员对5棵法梧进行仔细查看发现,每棵树木从根部往上约100厘米处的树干,被人为用电钻打了十余个直径一厘米左右的小孔,为了掩盖钻孔,打过的小孔用泥灰涂抹,很难发现。如果仅是打这些小孔,还不足以致大树死亡,经技术人员勘察,认为孔内极有可能注射了毒液,导致大树慢慢枯萎死亡而不被发觉。

  5月15日上午,市园林局相关技术人员再次发现位于火车站西侧5棵长势良好的速生法梧被人为环剥树皮,有一棵近乎被砍断。走近可以看到,5棵法梧都是在距根部100余厘米高度被人用利器环割了宽约10厘米左右的树皮,有1棵受损特别严重,树干被砍了四分之一深度。园林工作人员看了无不痛心,对这种恶意损坏树木的行为切齿痛恨。经园林技术人员测算,此次毁绿的树木价值近5万元。

  我市是国家级园林城市。市委、市政府乃至全市人民为了营造绿色家园付出了大量人力和财力,淮南的绿化覆盖率逐年提高,行道树已经形成特色,街头绿色游园星罗棋布,淮南正在向森林城市的目标迈进。然而就在此时发生严重毁绿事件,其手段之恶劣令人发指。

  城市园林绿化是公共资源,毁绿行为首先就是破坏了公共资源,是道德缺失,是缺乏素质的表现。极少数人为了各自利益的毁绿行为理应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在道德缺失,素质缺乏的情况下,法律必须要起到应有的作用。据了解,《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追究破坏分子的刑事责任。

  按照我市对毁绿的行政处罚程序是由园林部门发现后移送城市行政执法局,由行政执法局负责行政处罚。就此次发生的毁绿事件而言应该是超出行政处罚的范畴,应予立案追诉。

  图一:枯死的法梧。
  图二:树上电钻留下的钻孔。
  图三:遮阳挡雨,美化环境却遭剥皮。
  图四:园林部门对树木施救。

(记者 张 鹏)

(责编:汤宁  复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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